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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视角|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看我国的核准追诉制度

  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件至今热度不减,可谓是街谈巷议。2024年4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发布通告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三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核准追诉的决定。这一最新进展的公布,更是引发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核准追诉、核准追诉的条件以及核准追诉的后果。

    一、什么是核准追诉?

    我国的核准追诉,源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自此,核准追诉制度立法上有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特殊职权。

 

二、核准追诉的条件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二条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

 

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实践当中,往往还要考虑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是否赔偿等因素综合考量,达到必须追诉的程度才能取得最高检的核准。

 

三、核准追诉的后果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大概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案情通报可知,三人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且情节严重,未成年人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是至少需在有期徒刑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若存在主从关系,则主犯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从犯适当从轻或减轻,但因个案情节不同,最终刑罚结果需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其父母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需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审判结果如何,该案都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不是因其核准效率多快,而是作为我国首例被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为公检法司在实践方面做出了示范,提高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视程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和人民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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