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视角|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相关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的增加,执行与破产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破产资产的网络拍卖也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破产财产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了处置,现有法律规定也逐渐倾向性地表述在处置破产财产的过程中首先应当选择适用网络拍卖的方式。但因为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本身出现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尚不成熟,有些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便滋生了许多由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产生的纠纷,主要原因就是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存在各方面区别,诸如强制力的差异。笔者在实务实践当中遇到过两次比较典型的案例,其一是针对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出现的相关问题,其二是针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类型网络拍卖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首先阐述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基本界定,简要分析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与司法拍卖之间存在的区别,而后结合实际案例,剖析问题并进行法律分析,最后提出救济路径,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论证法撰写本文。本文将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案例,立足于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和管理人履职困境的解决,提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问题的处理思路及救济途径,希望能为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提供思路及经验借鉴。
关键词: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股权变更、房产过户
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概述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以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为直接目的、以通过货币形式分配破产财产为根本目的、以通过货币形式分配破产财产为根本目的、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开展的公开竞卖活动。该行为由破产管理人实施。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中同时指定,管理人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并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合同。显而易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管理人履行《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参加民事交易和民事纠纷解决活动。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管理人处分被申请人财产旨在维持甚至增加被申请人的财产,但不是直接以分配破产财产为目的,在性质上不可能纳入“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涵盖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人是指被宣告破产后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的财产,破产债权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由此可见,只有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才可以称之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意味着案件进入到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当中,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还可能是为了维系企业经营状态,以提高资产的成交价格。破产企业作为经营实体整体出售的价格通常要高于拆分后出售的价格,为了确保最终能以“经营中的资产”整体出售,管理人有必要维持企业维护企业的常规经营。而在这种情形下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普通上市交易行为,无论是否采取网络拍卖的形式,都应当适用,《拍卖法》规定的商事拍卖规则。
综上所述,无论是管理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处置,还是管理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为了履行合同或维持经营状态而对破产财产进行的处置,都属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从事商事行为,并不属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研究范畴。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方式的演变,源自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也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最终才发展到如今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起初没有专门的通道,而是借助法院的执行平台来进行操作,首次提出于2013年6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154号)第11条:“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以拍卖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且破产财产适宜由法院主持进行网络拍卖的,可由管理人申请法院根据本院《关于全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和相关工作规程,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处置破产财产。”在这一时期,虽然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已经被法律规定认可,但是尚没有在技术层面上进行衔接,从2013年至2017年间,破产管理人若想通过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只能借助法院执行平台通道。
2017年6月13日,法院执行网拍平台设置破产财产处置通道。以江浙地区为代表的法院,法院后台实现了两个通道,一个是执行通道,一个是管理人通道,管理人通道于此时正式独立开放。然而,虽然有单独的管理人通道,但是此时处置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处置通道还在法院后台。
2019年1月13日,管理人独立发拍。阿里拍卖平台与河北省企业管理人签署了《河北省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信息化赋能平台合作协议》,自此标志管理人独立发拍的正式开始。
目前我国关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尚缺乏全国性规范性文件,笔者通过威科先行将目前有关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规定汇总如下:
2013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将破产财产也列入了涉讼财产的范围内。
2015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率先提出了网络拍卖处置破产财产的方式,并且对网拍流程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制定,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破产审判工作,从长远角度上看,虽然此时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没有独立的通道,仍然要借助法院执行平台像司法拍卖一样进行财务处置,但这一办法的实施为破产财产的处置奠定了法律基础。该纪要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确定是否评估以及表决确定破产财产的处置价格。根据该纪要第十四条之规定,确立了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保留价等,并默认沿用了我国商事拍卖活动中“出价逐升式拍卖”的规则。
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中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通知》。该通知意见明确了破产财产处置应积极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并未对起拍价的确定及网络拍卖方案予以规制。
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根据第十一条之规定,确立了由管理人提出处置参考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管理人估价)并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
2019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规定比较详尽,对管理人实务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根据其第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202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为及时高效处置债权人财产,提供了重要指引。根据第七条之规定,财产拍卖起拍价应当由管理人提出财产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确定起拍价。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2021年4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的通知第十三项“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更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其中第41条规定:提高破产案件处置效率。探索推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拍卖过程对外公开。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政府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协调解决产权瑕疵、职工安置、税收政策、逃废债等问题。落实破产经费保障,探索设立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为破产费用不足的企业提供启动资金。这也是东北地区首个针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该条明确规定政府机关等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应当协同助力解决破产程序履行过程中的顽疾问题如产权瑕疵、职工安置、税收及逃废债等问题,给予管理人履行破产程序以强有力的帮助。
2021年5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是目前为止针对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问题规定最为完善和详尽的法律规定,除延续了此前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相关规定的指导意见,还有突破性规定,例如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此前的文件当中,仅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出台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施办法(试行)》当中针对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遇到阻力时,提出了必要时法院可以经管理人申请,向有关行政机构出具协助执行的通知书的规定。而在上海市出台的办法当中,又增加了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有力地保障了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相关工作。
司法实践当中,虽然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大多规定都是参照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则行事,但两者实际上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程序。笔者以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为关键词在网上搜索相关文章时发现,不少文章使用“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将两者杂糅混为一谈,实际上是将司法拍卖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程序混淆。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具备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但因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在实操中与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许多相似点,使得外界不少人产生了错误认知。
1.拍卖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反观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负责接管、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以拍卖方式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变价出售是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因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主体是管理人。
当然,对破产财产进行处分的主要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及人民法院行使,管理人对外发布拍卖公告、标的物说明以及拍卖系统的操作等,也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核,除了对外拍卖主体的名义不同以外,管理人所扮演的角色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相似,因此从法理角度上讲,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结果具有准司法属性。
2.拍卖客体
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以被执行财产为标的不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标的是尚未被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破产财产。除了他人依法享有别除权的标的以外,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获得的全部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之客体。反观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标的存在豁免执行以及变更标的制度的适用空间。因而,破产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不存在标的选择是否符合比例原则问题,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则存在权衡优先处分哪些责任财产问题。
3.拍卖基础
网络司法拍卖的基础是《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例如生效判决及执行公证文书等;破产财产拍卖的法律基础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4.强制力
网络司法拍卖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强制拍卖,法院依职权进行拍卖,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公权力的集中体现;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作为一种法定清偿程序,破产财产的处置是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拍卖的变价方案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未经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管理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不仅如此,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结果与网络司法拍卖相比,在权利外观上看也不具备相同的强制力,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上。因为破产程序当中的企业通常情况下都存在各方面手续或者许可上的缺失,导致管理人即使通过债权人会议变价方案处理了对应的破产财产,也可能在后续的推进过程中,因手续不全等问题而受阻。而网络司法拍卖则不存在相关问题,因为处置机关是执行程序的法院,本身便具备司法强制力。
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务案例问题及救济途径
基本事实
C公司系由A公司与B公司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公司占股30%,B公司占股70%。
2019年,A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于同日决定由某律师事务所担任A公司的管理人。
2021年4月13日,管理人在A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过程中,表决通过了A公司在C公司30%股权进行拍卖的变价方案,B公司作为债权人亦投了赞成票。
2022年2月26日,买受人张某通过京东拍卖平台竞买取得了DBTG公司在进出口公司的30%股权,并签订了拍卖成交书。但因股权变更涉及章程修正案变更、企业申请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而该企业归属于Q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缺少这些材料无法办理变更,而作为C公司大股东,同时又是A公司债权人的B公司始终不配合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
2022年10月26日,管理人前往大股东B公司处,希望能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相关手续。但B公司表示目前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均更换,前期事务不想参与,C公司多年实际停业,主动协助可能让在职人员担心追责,希望管理人启动行政诉讼或让买受人起诉。
管理人随后联系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起初态度仍是坚持按照正常企业的股权变更手续或提供执行法律判决或裁定进行变更。如果按照正常企业的股权变更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章程、新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但是在本案当中,由于C公司大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无法像正常企业那样提交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字及股东会决议。
最终经协调,窗口工作人员表示:提交申请变更的材料和依据文件的同时最好能提交破产审理法院出具对股权拍卖变更给买受人的确认裁定,给窗口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材料齐备后,窗口在内部向其上级请示,其本人会积极配合处理。
困境及原因: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缺乏法律强制力
由于破产财产的处置人是管理人,不具备如司法拍卖一样的强制力。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程序当中,法院目前仅扮演监督者的角色,管理人的拍卖无法等同于法院的处置行为,因此,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会因担心缺少法律依据而拒绝办理相关事宜。
同样,因为个案当中会出现种种情况,如A公司股转事宜,就碰上大股东不予配合的情况,这也是因为缺少强制力的缘故,相关方会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拒绝配合协助管理人。而目前我国针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尚没有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定,更何况是针对股权拍卖这种比较详细的情况,买受人购买了破产企业的股权,但破产企业作为小股东,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当中,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公司及债务人公司的大股东配合出具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尚可按照正常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方式向当地管辖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如若相关方不配合或没有能力配合的情况下,又应当如何?
救济路径及合法性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作为破产财产的股权变更如何办理的事宜。如前所述,管理人在与相关方协商受阻的情况下直接与工商登记部门沟通,虽然目前尚没有获得工商登记部门的肯定回答,但是已经同意按照破产企业的特殊情况进行变通式的提交材料手续。其中包括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以及指认管理人的决定书、拍卖财产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的身份证明、股权变更申请书以及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对拍卖进行司法确认的文书。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即为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就目前实务当中类似情况来看,法院的司法确认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是管理人的强大后盾。当然,管理人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提交变通式材料本身是具备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基础的。
股权在变更登记前已发生了权利主体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的效力仅为对抗第三人。工商部门不是股东股权确权机关,也不是财产权登记机关,工商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登记,本质作用是信息公示。虽然未进行变更登记,但股权的买受人已经通过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中竞买股权,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而破产财产拍卖的变价方案本身又是经过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结果,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需要经过破产受理法院的监督和审核,股权的买受人已经实际合法地取得了股权,只是从权力外观上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处置具备准司法属性
如前所述,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本身便发源于网络司法拍卖,甚至有些地区还在使用“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这样的用语,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破产案件中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通知》。诸多地方高院出台的有关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规定中,均有“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的表述,由此可见,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破产企业管理人处置资产,属于受破产审理法院的指令,并根据债委会会议决议表决依法进行。管理人既非破产财产处置的权利者、受益者,亦非破产财产处置的决策者、监督者,管理人只是在破产审理法院与债权人之间形成搭界与沟通的桥梁。因此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处置具有准司法性质。
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有法可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破产程序本身与执行程序有着诸多重合或类似之处,我国也出台了许多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法律规定,都说明了破产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做法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程序。
再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十三部委于2021年2月25日出台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第274号文件)有关规定:坚持依法保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此外,该意见第十九条也规定:“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避免对破产司法和管理人工作的不当干预。”重庆、河北、江苏、深圳、吉林等地均颁布了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文件,文件中均对政府行政部门各单位协助破产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作出了规定和指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目前从破产程序的宏观角度,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办法,旨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的履职工作,但目前从微观角度上讲尚没有各种情况下具体细则。在破产程序过程中需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会由于各种情况的发生而遇到阻力,此时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成交确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外还增加了出具成交确认裁定书的情形。
基本事实
L公司原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了L公司债权人对L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2022年4月1日,因重整无望,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L公司破产。
后管理人在京东拍卖平台对L公司名下XX余套房产进行打包拍卖,最终于2022年X月X日成功竞卖。
然而,虽然房屋已经拍卖成功,但是后续的房屋处置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障碍。首先,该楼盘房屋缺少初始登记,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过户难度很大;其二,该批楼房权利登记上有查封和抵押,均需要加以涤除;其三,税务问题。目前相关事宜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中。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处置是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最重要也是占比最高的一类,相对于股权变更问题,法律针对不动产权属过户及税务等方面均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以下为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 房产缺少过户手续
房屋办理过户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申请材料,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初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必须具备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证、房屋已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证明房屋被合法建造的材料。而房地产开发商企业所需要的材料则更多更具体,根据笔者所在地区不动产提供的申请清单包括:登记申请书(原件)、开发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抵押需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初始登记,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全部竣工收原件,部分验收复印件)、区划地名办门牌号码批复(原件)、总平面图(原件)、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果)(原件)、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原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
但是,由于破产企业本身存在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并没有完全取得各项许可证件,甚至如L公司情况没有办理初始登记也是屡见不鲜。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此时想要备齐所有材料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他文件都还有取得的可能性,但是竣工验收备案已然不存在取得的现实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在处理房产过户时,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申请容缺办理(或称瑕疵办理)。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纪要》及第274号文件当中对于各部门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处置破产财产的顺利推进均作出了明文规定,因此从法律及程序的角度上讲,破产财产容缺办理过户登记是可以实现的。
- 房产上存在查封
破产财产中的房屋存在查封的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L公司这批房产上面存在查封也存在抵押,管理人可以依法解除案涉标的上的查封。
针对查封,我国法律出台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第(十八)款即规定: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也明文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查封措施的解除或查封财产的移送。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 房产设定了抵押
相较于查封,法律对于破产财产存在抵押权时如何解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通过法律相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在管理人处置财产时应当协助并配合管理人解除抵押权登记。
首先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中明确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因此,法律已明确规定管理人有权处置有抵押担保权的债务人财产。
其二,在抵押物处置变现过程中,对抵押登记的注销,其实质仅是抵押登记环节的解除,而非抵押合同的解除,更非对抵押效力的否定。抵押登记是否延续已不是判断抵押权合法性的依据,注销他项权利证书并不影响法院依法审查其是否具备优先权。金融债权人的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后,由法院出具的债权裁定书作为法律依据,其可以凭裁定书要求管理人优先分配对抵押物变现款项。
综上,若管理人遇到抵押权人不予配合解除抵押权登记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发函要求抵押权人配合解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将有抵押权人承担;另一方面,管理人可以书面请示破产审理法院,提请法院依法向抵押权人发出催促通知;若上述办法均行不通,管理人可以配合买受人向破产审理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抵押权的裁定书。目前已经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不少类似情况的裁定书,其中,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出具文书的数量居多。
- 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破产财产处置必然面对的问题,其中包括土地增值税、申请发票、申请税费减免等等问题。我国针对破产企业的税务问题也颁布了相关法律文件,许多地方性文件也针对此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印发的《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就对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涉税问题给出了答案。由于税务问题涉及方面相对专业化,且体系庞大,本文因篇幅所限,不再赘述。
目前,网络拍卖的主要法律依据仍然以司法解释为主。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填补此处空白。破产法既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如果能将网络拍卖这一实践成果完善到法律条文中,必将有利于破产法体系的完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发展能助推破产财产处置更加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具备诸多优势,因网络拍卖利用了信息化手段、减少了拍卖环节,提高了流程公开度、扩大了拍品受众范围,最终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因此法律规定破产财产的处置变价要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在实践中也成为最主流的财产变现方式。目前,破产财产处置规则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往往参考或借鉴执行财产的司法拍卖规则来处理破产财产,配套法律规定仍存在较大空缺,因此探索并搭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任重而道远。
具体介绍
1998年至今,执业于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职务。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在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领域处理多起疑难复杂重大争议案。
大连仲裁委仲裁员、九三学社成员
辽宁省优秀律师
业务领域
企业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
具体介绍
2009年执业至今,担任政府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经验,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纠纷及难题。
业务领域
公司法、企业并购重组
作者丨于德生 李雨谌 王昱人
编辑丨王樱璇
审核丨林 红
风控丨林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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