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视角|企业用工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企业用工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劳动争议是企业用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每个企业都会存在劳动方面的法律咨询。本文就企业用工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仅供参考。
1、企业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提出不缴纳或者自己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员工缴纳社保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便员工向企业提出申请,自愿不缴纳社保,如果员工事后投诉至社保部门,企业还是需要补缴社保,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在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工亡,员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3、员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企业该怎么处理?
在企业用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对员工进行处罚的情况,对此,企业首先要提供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比如员工存在旷工、早退等行为,需要及时跟员工确认,也可以保存相应的监控记录等。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据此,企业可以依据其内部制定的有效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纪员工进行处罚,需要注意对于同一事件,不能重复处罚。最后,对于员工的处分要及时进行书面告知,可以让员工签收,也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进行告知。
4、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企业能否直接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负有举证责任,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载明员工的考核办法与相应的指标,以作为判定员工是否胜任的依据,且在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员工适用怎样的考核规则,使劳动者知晓。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建立这样的工作评价体系,或者实际操作所依据的规则与劳动合同事先约定的不同,均可能导致其做出“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欠缺合理性。
对于员工不胜任工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需要满足三个证明条件,第一,证明员工不胜任当前的工作;第二,证明企业已为其安排了培训或者调岗;第三,证明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依然不能胜任工作。就程序而言,上述三个证明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具体介绍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为民商事法律纠纷的解决,从客户角度出发,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
编辑丨王樱璇
审核丨林 红
风控丨林 红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79年10月,是文革恢复律师制度之后大连市首家律所。
青松所经过四十五年辛勤耕耘,已发展为一家规模体系完备、专业分工明确、服务精准高效的优秀大型律所。
青松所秉承“崇尚正义、追求卓越、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宗旨,坚持法律专业化、服务国际化、团队现代化、管理制度化理念,致力于打造“百年青松”。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七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