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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案例|借名借款引纠纷,青松律师巧破局

 

 
 案情回顾
 
 

今年4月份,安达公司(化名)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扬帆公司(化名)诉请安达公司向其偿还2600万元借款,但安达公司并未向扬帆公司借款。

可是扬帆公司提供了盖有安达公司公章和法人章的借款协议,还提供了扬帆公司向安达公司转账2600万元的电子凭证。

安达公司上下手足无措,陷入了困境。

 
 
 
 
 
 
 

 

 
维权过程
 
 

安达公司聘请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江慧兴律师代理此案,希望江律师能帮助安达公司走出困境,洗刷“冤情”。

 
 
 
 

江律师接手后,首先详细并全面地了解案情,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接着通过分析认为该案难度较大,毕竟已经“签字画押”且款项已经到账,但也不是没有希望,因为经江律师调查得知,安达公司与扬帆公司互不相识且没有业务往来,该2600万是安达公司帮朋友走账,到账当天2600万元就转出给了案外人,且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扬帆公司从未主张过还款。因此,江律师认为本案应抓住“两公司之间没有借款合意,借款合同不能成立。”这一主线来进行抗辩和举证。为此,江律师向法院申请将借用安达公司账户走账的朋友作为本案第三人,又持律师调查令去其他法院调取证据,还申请两个关键的案外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一、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就案涉借款协议的签订存在洽谈磋商的过程,如此大金额的借款没有前期的磋商过程不符合常理;

二、案涉2600万元到账当日即转出至案外人名下银行账户,案外人已经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2600万元系第三人偿还所欠债务,第三人亦予以认可;

三、原告在此前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债权,不符合常理;

四、第三人作为案涉借款协议的形成方之一,在本案庭审中认可案涉2600万元系其个人借款并供个人使用,其称原本想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原告不同意,借款协议加盖印章系应原告的要求,第三人借用了被告的名义和银行账户。

 

因此,在不能对上述不合常理行为提供合理解释,又不能就上述经证明的事实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仅凭借款协议和转账凭证在本案中尚不足以确信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还款,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经过江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扬帆公司的诉讼请求。安达公司的“冤情”得以洗刷,无需向扬帆公司还款2600万。

 
 
江慧兴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体介绍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载,成功代理各类案件上百件。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业务能力,对其所承办的每一个案件均尽职尽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专业、认真、踏实的特质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社区法律顾问

大连海洋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编辑丨王樱璇 

审核丨林   红 

风控丨林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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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79年10月,是文革恢复律师制度之后大连市首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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