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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视角|浅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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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有效地保护民营企业创造财富、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益,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近年来,国家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做出来许多积极的努力,国家政府和立法机关持续不断地输出着一系列保障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和法律法规,这彰显了国家对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志和决心。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左右,仍然有一些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诸如政府政策性调整,或者换届后,对此前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再买账;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对待涉刑民营企业仍然处于重定罪轻财产保护的状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甚至救济无门。这些林林总总的困境和问题反映出我国目前在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问题上仍然任重而道远。

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不仅政府部门要转变对待民营经济“官管民”的思维定式,我国还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对民营经济领域的立法,填补法律法规上的漏洞,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以及企业家们的人身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国民营经济的“细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大力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多种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平等保护

 

 

 

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重要意义

01

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蓬勃发展,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也在不断提升。

民营经济之所以有如此傲人的成绩,除了我们党在政策上和制度上的大力支持以外,与其自身特点也是分不开的,民营经济体普遍比其他形式的经济体灵活、高效,资金周转速度快、周期短,其次是资金成本相对较少、门槛较低,相对于其他经济体而言要求和讲究也相对少一些。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肯定了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起到的重要作用,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贡献率五成以上的税收,六成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七成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八成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九成以上的企业数量。”这便是社会各界常说的民营经济的“五六七八九”特征。过去十五年间,我国国民企业数量从一千万余户,迅猛增长到四千五百万余户,不难看出,民营企业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02

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应有之义

对民营经济的依法保护和支持,实际上就是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和支持。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民营经济的“五六七八九”特征和民营经济繁荣发展的背后,是中国数以千万计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正是支撑中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只有做到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民营经济的长久和健康发展。

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党的十九大,习总书记便强调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上,习总书记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是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重大部署,可见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势必搞好民营经济的决心。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这一点加以重申,释放了中央领导层支持民营积极发展更加笃定的信号。

03

法治保障是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根本制度保障

将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落到实处,最根本的保障便是在立法上对涉及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不断改进、完善。一切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大政方针都是空喊口号,一切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思想观念都是空中楼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还是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局,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当中。面对国内外社会的新形势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要求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突出强调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的观念贯穿到立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根据习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我国近些年来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关于完善和保护产权制度的法律法规,将优化营商环境写入法典当中。

可见,民营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创新、增加岗位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均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立法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产权制度一直是我国立法领域大力推进的重点方向,随着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化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对于民营企业的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以下是近五年来对于加强和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领域的部分重点立法:

(一)

《促进个体户发展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于2022年9月26日经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日公布,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推动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01

《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心关爱,有利于稳定预期、提升信心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纾困和培育、活力和秩序,明确各部门、各地区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任务,提出各领域帮扶具体措施,有效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02

《条例》的出台总结固化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在认真总结新冠疫情以来有关部门出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立法进行了重新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将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汇总集成,从财税、金融、社保、就业、转型升级、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困难救助、监测分析等各个方面,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作出制度安排。很多具体制度安排具有含金量、短期可见成效。特别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消变更经营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限制、改革年报制度等作出安排,有利于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从整体上提升发展质量。

03

《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市场主体发展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协同性

《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突出了服务发展的鲜明主题,从各方面提供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手段,真正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法”,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将推动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01
 
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

体现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02
 
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系统梳理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将普遍性内容统一规定,同时兼顾特殊性,对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补充了特别规定,确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完整、规则完善。

03
 
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包括规定简易注销程序、增设歇业制度、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等,对于严肃登记秩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4
 
坚持放管结合

放宽准入标准,并且注重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对扰乱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增设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一部全面保护产权的宣言书,它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的具体规则,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扎实稳固的基础。通过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产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公平感、获得感、幸福感。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由于我国法治不断健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在过往几年中,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三年时间,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遇到了不少困难。首先是融资问题,坊间所传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如何探索和研发出一套适合民营企业的助力体系,让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拥有一个可以借力的资本市场是我国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难题。其二是税费负担的整体成本仍然较高,特别是原材料价格明显上涨,这对于集中在行业中下游的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的成本来说增加是很快的。其三是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虽然在持续改善,但市场准入的制度缺陷、产权保护等问题仍然突出;其四是部分政策有助于民营企业长期健康发展,但调整过快过猛则会影响企业经营,一些地方政府在落实税收、社保、环保等政策上没有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粗犷地搞“一刀切”,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误伤部分规范经营的民营中小企业;最后是民营企业自身缺乏转型升级的能力和方向,更缺乏转型升级的动力,从小方向上来看可能只是影响其自身的发展,但从宏观角度来讲则是对资源的浪费。不少民营企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转型的人才技术支撑,这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除此之外还应当看到,在一些法治观念相对薄弱的地区,歧视民营企业和漠视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有的以办理刑事案件为由插手民事案件,有的不法行为人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当作“摇钱树”,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少人认为民营企业家本身是有“原罪”的,在许多普通大众的眼里,似乎成功的商人都是利欲熏心的代表,不得不说这是一种深刻的偏见和误解。在改革开放早期,由于体制机制问题,的确有部分人利用市场与法治不够健全的漏洞,获取了一些财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完善,民营企业家的成长壮大早已进入法制化的轨道,民营企业也逐渐摆脱了草莽状态,走向规范化和正规化。投机倒把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再加上我国自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中央政府以来,大力惩治贪污腐败,盯紧“关键少数人”,营商环境里“吃拿卡要”的现象和“三天两头拜访喝茶”的现象已经少了许多,但不得不说,这些不良现象仍然没能得到根除。

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展活动的过程中,民营企业的产权与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开始凸显出来,并日益成为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议题。在某些关涉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裁决个案中,由于没有把握好罪与非罪、产权保护的边界问题,抑或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出现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伤害了民营企业家的权益,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壁垒:

(一)

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权益受到侵犯

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混淆民事争议、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现象,一般的民事争议、商事争议当作刑事犯罪案件来处理,运用刑侦领域的诸多手段过分扩张和干预经济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成为民营企业家难以挥去的阴影,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要明显高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笔者就遇到过一个类似案件,某小微企业的民营企业家,因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一些可能涉嫌违法但绝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被某市公安机关认定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而予以刑事立案,并在立案后与当事人家属称“只要交了罚款和违法所得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理”,虽然代理律师做了大量努力向警方阐明该问题不属于刑事立案范围,但终究无济于事,最后还是通过“破财免灾”才让该民营企业家免于牢狱之灾。

(二)

民营企业财产权未得到有效保护

此处要说的财产保障权就是指民营企业辛辛苦苦挣的钱,不会无缘无故地被冻结、被没收。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民营企业家大都感受不到财产权的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正是基于法律层面的薄弱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恐慌。行政机关非法借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采用征收、征用、查封、冻结等手段,对民营企业家的私有财产进行限制和剥夺;或者未恪守契约精神,不信守承诺,不履行、拖延履行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合法协议,拖欠款项或者在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法程序的情形下仅凭一个行政命令或者红头文件就单方面关停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废除行政合同,并且对企业的损失不加以补偿。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也碰到过类似情况,某企业因企业法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改为企业的厂房土地被某市经侦大队查封,后该企业也无法维持经营而破产。因厂房土地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而非该破产企业的法人财产,经侦大队也没有证据或说明案涉土地和厂房与该破产企业法人的犯罪之间存在联系,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多次与经侦大队沟通,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经侦大队解除对破产企业厂房和土地的查封和续封,但经侦大队始终以破产企业的该宗土地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而该企业法人在逃为由,拒绝解封。该破产企业在破产前是某市当地优秀的民营企业,企业在破产时尚有百余名职工。因企业不能正常维持经营活动,企业最终破产,受到直接冲击的便是这些作为普通平民百姓的职工,而企业破产后,因该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被侦察机关查封冻结,破产工作难以推进,债权人的权益也迟迟无法得到保障。

(三)

民营企业家寻求救济的途径不顺畅

司法机关的理念尚未做到及时转换,对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的观念认知并未在基层司法机关得到切实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对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的权利依法保障的力度仍然不足;民营企业家在被侵犯合法权益后,维权的诉讼时间长、维权成本过高,维权实效差,因走在维权漫漫路上而被拖垮的民营企业不胜枚举;侵犯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滥用强制执行措施,诸如超标的查封、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也是时有发生。而相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益救济渠道却很少。

(四)

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尚存在漏洞

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就要求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科学性、统一性。然而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仍有不少前后矛盾之处和可被恶意利用的漏洞。比如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规定中就出现了“打财断血”的要求,其针对的对象既有涉黑案件,也有涉恶案件,这就导致了基层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企业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甚至是亲朋好友的财产都一律被查扣。

在过去几年里已经出现大量超范围、超金额查扣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情况。对此,两高曾多次发文予以纠正。然而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相关规定反其道而行之要求“打财断血”,鼓励在案件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审判和定性的情况下,首先查扣企业家所有财产,刑事政策的矛盾性可见一斑。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依照这样的规定对待企业财产尚能够理解,因为涉黑案件中,企业往往是作为犯罪工具的形式出现。但是在普通的涉恶案件中,企业很可能是无辜的,许多正常经营的优秀企业,可能只有“头部”出了问题,但是若也照此规定处理,导致这样的企业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企业职工的生活来源都无法得到保障,连基本的一些费用都支付不起,是否应当考虑这种行为模式是否妥当,这种执法行为的本身是否就是一种伤害?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建议和路径

 

(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依法保护

 
01
 

科学立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财产权利,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市场主体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民法典》,该部法律可谓是老百姓的法律词典,对于合法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的规定也是空前的。但国家还应当制定与《民法典》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细化一些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而《民法典》疏漏的相关环节,从而全面落实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要完善行政程序法等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

02
 
通过立法完善和落实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法律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包括让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立法机关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的权利。

同样,赋予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也是落实民营企业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障的重要部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的合法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公有财产,都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组成部分,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益,才能使他们心安理得地创业和发展。在相应的立法工作上取得突破,赋予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更有效地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加强执法的平等保护

 
01

严格执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根本要义,行使公权不得以侵害私权为代价,而规范公权则是保障私权的基础。在实务当中,民营企业的财产权遭到来自政府的侵害,纠正很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执法层面上,切实做到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要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并不能因为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避免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我们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涉企收费制度和监督检查体系,规范并细化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上减轻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负担。

02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兑现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而承诺中最重要的便是对恪守契约精神,依法履行行政合同,不应采取诸如“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违约毁约,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政府应树立善意对待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施政理念,行政机关不得未经法律程序随意撤销行政合同。同时政府应当研究建立一套由于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补偿救济机制。

03

对民营企业产权的限制必须有合法依据: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地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果是法律规定可以限制的情况,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此外,作出的限制也要符合比例原则,防止限制过度。行政机关应当在充分依据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合法合理执法,坚持“法无授权皆禁止”的行政法治理念。

 

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纠错监督机制。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而造成民营企业损害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在行政执法中建立对决策者的权力约束机制,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惩处。

 

(三)

公正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01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政策的引领作用

司法保护是产权公平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并将该理念作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行动指南。严格公正司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从最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司法机关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熟知当时的经济政策,避免机械执法、简单办案,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综合把握判断,发挥好司法政策理念的引领作用,确保司法裁判服务于经济社会大局、服务于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治环境的大气候,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2

 

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文件,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

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废止。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03

 

加强诉讼过程中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审查力度

处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案件应当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强化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给予民营企业家优惠保护。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审慎合理运用自由裁定,适当把握惩罚性赔偿。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强化对包括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提高民事权利的保护水平和效率,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企业家案件的办理中要准确把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案件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机制,从源头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保障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强化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通过监督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

 

(四)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法定标准,关注刑事立案环节

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来说,刑事风险始终是他们经营过程中规避的重要一环,大部分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行为便是从他们面临刑事立案风险开始的,因此必须把控好刑事立案这一关。严格把控罪与非罪的标准,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管辖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01

 

加强对批捕环节的监督

 

落实“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建议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确实需要逮捕的,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并应当举行当事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围绕羁押必要性进行辩论和论证。

可视案件情况邀请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参与听证;对已经羁押的企业家,应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对于羁押超过两年仍未获得终审判决的企业家,应一律采取取保候审。

加强合法权益全面保护

02

 
 

要注重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全面保护;完善诉讼证据规则;探索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五)

加大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帮扶力度,提升优化服务意识

政府各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贡献,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决贯彻部署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落实上级精神不走样、本级要求做到位。要创新执法司法服务保障理念,以主动、务实、高效的执法司法理念和行动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和动能。

提升地区经济发展质量和平安建设水平,主动回应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求,找准服务企业、项目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提供更加周到、贴心的法律服务、法治保障。各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切实形成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各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重点涉法企业联系点制度,着力解决好企业“诉讼难”问题,为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为市场主体蓬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结语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除了平等保护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还应当体现持久性,不能因为整个国家的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忽冷忽热。

进入新时代,踏入新征程。我们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早日建成中国式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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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民族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研究》,作者:葛忠兴,《民族出版社》2006-11-1;

 

2、《简述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发展》,作者:田金恒,《新财经》2011年1期;

 

3、《信息动态》,载自《清华金融评论》2020年1期;

 

4、《知识产权基本法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研究》,作者:张鹏、赵炳楠,载自《知识产权》2018年12期;

 

5、《关于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法律探析》,作者:周漪青,载自《人民论坛》,2019年9期;

 

6、《中央发文给企业家吃“定心丸”》,作者:孙文晔,载自《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37期。

 

7、《民营企业家洗冤》,作者:姜懿翀,载自《中国民商》2018年7期。

 

8、《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内给予民营企业家优惠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讲坛”研讨侧记》,载自《法律与生活》,2019年16期。

 

9、《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新时代的客观需要--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原所长张卓元》,作者:马玉荣,载自《中国发展观察》2020年13期。

 

10、《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的几个重要问题》,作者:杨小军,载自《贵州省党校学报》,2017年1期。

 

李雨谌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具体介绍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为民商事法律问题的处理,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纠纷案件等,擅长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类民事争议。
 
 
 
业务领域
房地产、破产与重整、涉外业务

 

 

 

编辑丨王樱璇 

审核丨林   红 

风控丨林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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