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案例|工伤理赔遭拒,青松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成功
工伤理赔遭拒
青松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成功
蒋先生是公交司机,2011年8月,蒋先生工作中被乘客殴打致头部和眼部受伤,2012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10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初次鉴定右眼挫伤不够工伤伤残定级标准。但随着时间推移,蒋先生的右眼伤情越来越重,2015年9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复鉴,其右眼外伤VEP异常(视觉诱发电位),复鉴结论是构成工伤伤残十级。蒋先生及单位多次与医保中心沟通,要求办理工伤待遇理赔事项,却一直被拒绝,也不给有效书面反馈,蒋先生无奈,找到律师求助。
律师了解案情后,先让蒋先生发出书面申请,后又发出律师函协商,以期待能和平解决,但医保中心仍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给付原告工伤十级待遇。
被告答辩称,工伤鉴定的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蒋先生两次鉴定恰好跨了这个时间段。其不给蒋先生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是2014年11月21日人社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即人社发(2014)81号文件的第四项规定:“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及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律师认为,81号文属于规范性文件,其上述规定严重违反了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立法本意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里没有对工伤待遇的享受有任何例外性的规定,构成工伤即应该得到相关待遇,但是被告依据81号文的规定不给蒋先生伤残补助金,是严重减损、侵害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律师提请法院依法审查该条规定的合法性,并确定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另外,蒋先生2012年不构成等级,但随着病情发展3年后经过复鉴被确定为伤残十级,是从无到有,不符合81号文第四项规定的“调整”,调整应是从高到低或者从低到高,而不是从无到有;何况蒋先生之前也没有享受过任何伤残待遇,不存在调整的问题,而应该直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此代理意见经过承办法官的转达和工作,被告最终认可了代理人的意见,积极为蒋先生办理了工伤待遇支付,蒋先生拿到伤残补助金后,撤回了起诉,案件圆满解决。
具体介绍
2014年起先后被聘为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专家、西岗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西岗区律师普法讲师团义务普法先进个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公益律师。
业务领域
损害赔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编辑丨王樱璇
审核丨林 红
风控丨林 红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79年10月,是文革恢复律师制度之后大连市首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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