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青松律师巧妙应对,成功缩减工程款支付总额
2016年7月2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担A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的红木超市装修工程,工程款总额为488,891元。工程竣工后,A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2万元,但余款168,891元因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而未支付。由于B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主体不存在,实际施工方甲作为原告,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甲,被告为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被告A公司的代理人陈凯律师并未参与一审的代理工作,而是由来自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担任一审代理。
原告甲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共计173,001.31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对此,被告A公司提出答辩,声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总工程款项的数额存在分歧。最终,法院裁定确认总工程款项为488,891元。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判决,裁定被告A公司需向原告甲支付工程款项144,446.45元及逾期利息。
陈凯律师作为上诉方的二审代理人,提出了上诉请求。然而,二审法院最终决定维持原一审的判决。陈凯律师之所以提起上诉,其目的在于争取时间,以便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活动做准备。
A公司作为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修复其不合格的装饰工程质量或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C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随后,法院又依法委托D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甲需向原告A公司赔偿维修费用105,333.63元(已扣除质保金),以及评估费和鉴定费共计1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与甲签订了协议,同意将167,608.45元转入执行法院的账户,并申请对该款项进行保全冻结。与此同时,A公司在另一宗诉讼中成功主张了包括维修费、评估费、鉴定费以及案件受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126,402.45元。经过一系列的诉讼和执行程序,A公司最终仅需承担施工方工程款18,044.00元,有效地减少了工程款的支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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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王樱璇
审核丨林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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