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视角|年关将近,休闲娱乐莫越赌博界限
年关将近,休闲娱乐莫越赌博界限
临近年关,欢庆佳节的同时,也要警惕娱乐与赌博的界限。作为律师,深知赌博的危害,亲眼目睹多少家庭从幸福美满到妻离子散,悔恨的泪水改变不了结局。娱乐方式千千万,赌博这条不能沾。
参与者有固定工作,为了消遣娱乐凑在一起打麻将、玩扑克牌,通常用贴纸条、戴帽子、弹脑门儿或少量财物输赢等方式做彩头,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属于一般不健康的娱乐方式。
不以营利为目的,赌博数额较小,次数较少,不以此为业,胜负双方的差距不大,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影响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有人说:“行政处罚而已,没有影响”。实则不然,行政处罚记录会影响到个人职务晋升,成为职业发展的障碍。特别是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等体制内工作中,组织在考察使用人才时,会查看档案,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导致对个人的德才评价降低;个人工资待遇会受到影响,如无法正常调资或面临降级降职等;不仅自身的评优评先资格受限,还可能影响所在单位的评选资格。
应当警惕传统观念中“小赌怡情,大赌伤身”的思想。人们对一般赌博行为通常都抱有模糊的态度,在发现亲朋好友赌博时不会立刻制止,赢钱了便放任,一旦输掉家中财物就开始激烈反对,实际上反对的不是赌博而是输钱这件事。正是这种宽容的态度给赌博者造成了错误认识,觉得一般赌博行为“合法”。殊不知,每一个职业赌徒都是从这个阶段走过来的。赌博就是赌博,没有大小的差别,心理成瘾只会越陷越深。

我国现有司法判例中,赌博类犯罪主要有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类,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实务当中仍处于零适用状态。
赌博罪的两个典型特征是“以赌博为业”和“聚众赌博”,前提均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的钱财为其生活来源或者主要的经济来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多次组织多人进行数额较大的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罪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传统线下固定场所的赌场;不定期地在不同地点开设临时赌场;利用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以棋牌室、茶室等名义开设赌场;利用体育赛事、福利彩票等进行外围赌博(注意:该行为可能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新型线上赌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游戏APP、应用程序甚至微信群、QQ群组等。
特殊身份从重处罚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从重处罚(注意:通过赌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构成贿赂犯罪);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同样从重处罚。
此外,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赌博,但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共犯。
近期,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破一起网络赌博案,打掉涉赌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查实涉赌资金1.1亿余元。涉案商家巧妙利用“赌徒心理”吸引买家,暗地里通过庄家操盘掌控全局、商户搭台提供场所、主播销售诱导下注、财务人员后台兑奖的四级管理运行模式进行非法营利。通过构建“公开下注,概率玩法、筹码兑换”的赌博闭环,以盲盒玩偶为赌具,以积分形式关联下注金额,以小博大,被称为“16出4”;而买家明知内幕却依旧购买盲盒、参与抽奖,视同下注购买筹码进行赌博。涉案商家构成开设赌场罪,买家则构成赌博违法行为。
同样利用网络直播进行赌博的还有通过直播间“大转盘”“抽奖”等小游戏,诱导玩家“上分、下分”,从中抽成,非法获利。纵使网络赌博的外在表现形式千变万化,但无论披着怎样的面纱,它的基本特征都无法改变,如:诱惑力强激发贪欲、隐蔽性强不易察觉、虚拟数字降低金钱保护意识、启动简单赢得快输得更快、利用以小搏大和不劳而获心理极易成瘾。
那么应该如何预防掉入网络赌博陷阱呢?日常生活中应仔细甄别,认清套路,守好钱袋子,保护好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浏览不安全网站,不加入来路不明的微信群,不听信他人的拉拢引诱。每个人做好自己的“守门员”,在发现赌博行为时及时向平台举报并报警处理。
俗话说:“十赌九输”,实为十赌十输,输得想要赢回来,赢的还想赢更多,最终都是倾家荡产、众叛亲离、衣食无着。赌博被列为社会三大毒瘤之一,在希望与风险交替的间歇性刺激下激发出的贪欲,其成瘾性极难戒除。输赢引起财富上的巨大差距,使人丧失劳动积累财富的动力,失去人生方向。长期赌博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面对催债压力,其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情绪会随着输赢跌宕起伏,逐渐变得暴躁易怒,有的甚至打骂配偶、子女及父母,严重破坏家庭和谐。赌博往往还会滋生其他犯罪行为,如挪用公款、盗窃、抢劫、诈骗等,继而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网络赌博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常作为网络洗钱的重要手段,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网络安全等方面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
在此,诚恳地劝告大家,认清现实,远离赌博,不要被一时的刺激所迷惑,时刻保持警惕,牢记抱朴守拙,方能行稳致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治安处罚法中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②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④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具体介绍
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
编辑丨王樱璇
审核丨林 红
风控丨林 红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79年10月,是文革恢复律师制度之后大连市首家律所。
青松所经过四十五年辛勤耕耘,已发展为一家规模体系完备、专业分工明确、服务精准高效的优秀大型律所。
青松所秉承“崇尚正义、追求卓越、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宗旨,坚持法律专业化、服务国际化、团队现代化、管理制度化理念,致力于打造“百年青松”。
联系电话:0411-83635767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七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