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荣誉|坚守初心 不负所托——以专业捍卫正义,赢得委托人赞誉
3月4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迎来了三位满怀感激的委托人,他们特意前来赠送锦旗,向李雨谌、芦东明两位律师表达谢意。“专业用心为公理而战,律途有你刚正不阿”,这十七个字,不仅是对两位青年律师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肯定,更是对他们敬业精神的赞誉。
本案是一起旅店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委托人A与某旅店经营者B就案涉旅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经营合同》,A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押金、兑店费及第一年租金。听闻A某从B某处获得了案涉旅店的承包经营权后,旅店原承包经营者C某对A某的正常经营行为进行干扰,A某才得知B某与C某之前的《承包经营合同》并未解除,后三方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A某之前交付给B某的兑店费,由B某交付给C某。《补充协议》签订后,B某却通过扣留旅店证件、延迟开具发票、给旅店线上运营制造障碍等行为,持续阻挠A某的正常经营活动,A某多次与B某沟通无果后,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遂聘请李雨谌、芦东明两位律师作为其本案的代理人。
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依据
因A某和B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期5年,委托两位律师代理时,A某旅店仅经营了半年时间,且合同中对B某的违约行为约定不明,即A某对该合同无约定解除权。经两位律师风险提示后,委托人A某表示“我实在受不了,干不下去了,即使我违约,也要解除合同”。经过多次研究,两位律师向法院提出因B某持续干扰A某的经营行为,致使A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B某已构成根本违约。如不认为B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则双方因摩擦过多,已失去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致使《承包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应解除该合同,以达成委托人A某的诉求。
因A某先向B某支付了“兑店费”后三方又达成《补充协议》,A某指示B某将“兑店费”支付给C某,此“兑店费”是诉请B某赔偿还是诉请C某返还。依据(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裁定的裁判要旨,即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两位律师在向委托人A女士释明后,决定在本次诉讼中起诉C某要求其向A某返还“兑店费”,同时起诉B某要求因其的违约行为向原告A某赔偿“兑店费”,以达到在一个诉讼里彻底解决各方分歧,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
因本案中B某的违约行为单独拆分来看,情节相对“轻微”很难让法院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但B某对A某经营过程中的骚扰行为具有“多样性”“持续性”的特点,要想让法官内心确认B某构成了根本违约,这就需要代理人将B某对A某经营过程中的骚扰行为全部展示给法官。
案件不仅难点重重,过程也极为坎坷。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先后向法庭提起了两次反诉,并在每次开庭审理时都提出十余组所谓新证据。这种证据突袭行为令人措手不及,也为案件审理过程带来很大麻烦,同时让律师的工作负重倍增,案件进程被拖延。委托人A某曾深感无助:“我只想要个公平,结果还要被他反咬一口。我只想法院尽快给个说法,怎么就这么难?”
两位律师顶住各方压力,多次约见委托人A某询问案情细节、走访现场、翻阅大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调取旅店视频,对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的筛选和梳理,并在庭审过程中将上述证据进行了充分展示。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结合案件客观情况,两位律师当庭对被告提起的反诉及本诉中所谓的新证据进行了强有力的驳斥。
在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相关观点得到法院的高度采纳,不但驳回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两次反诉,而且得到了完全高于委托人A某心理预期的胜诉判决。在法院和两位律师的共同协调下,被告没有再做无谓的抵抗,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了生效判决中所有义务。

为了表达对两位律师认真负责工作态度的肯定以及对取得胜诉结果深深的感激之情,委托人A某及家人特意来到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为两位律师赠送了锦旗。这一刻,是正义的胜利,也是青松律师坚守初心、不负所托的证明。
编辑丨陆 欣
审核丨于晓荷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79年10月,是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后大连市的首家律师服务机构。
青松所经过四十五年辛勤耕耘,已发展为一家规模体系完备、专业分工明确、服务精准高效的优秀大型律所。
青松所秉承“崇尚正义、追求卓越、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宗旨,坚持法律专业化、服务国际化、团队现代化、管理制度化理念,致力于打造“百年青松”。
联系电话:0411-83635767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七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