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案例|《请托求职未果,款项能否返还?——从一起委托就业案说起》
基本案情
大壮为实现进入某国企工作的目标,与小美签订了一份《委托安置就业协议》,约定小美负责安排大壮就业于该国企,且为正式编制,总费用高达39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大壮便向小美支付了定金17万元。然而,小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排大壮就业的任务,仅陆续退回了7.5万元,尚欠9.5万元未返还。无奈之下,大壮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美返还剩余的9.5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
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
大壮依据《委托安置就业协议》主张双方成立委托关系。但小美辩称自己仅为居间介绍人,案外人小帅才是受托人,其只收取了2万元居间介绍费,其余款项已转交给小帅,且声称大壮对这一情况是明知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大壮知晓。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壮是将请托办事款交付给小美,至于小美再行转交何人或委托何人,大壮并不知情,与大壮无关,因此认定大壮与小美之间成立委托关系。
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认定大壮委托小美安置就业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案涉转款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大壮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大壮明知不符合国企招聘条件,仍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小美办理入职,该行为侵犯了国企公平筛选人才的社会秩序,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大壮将请托办事款交付小美,小美理应返还余下款项。但鉴于大壮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应自担利息损失。
司法实践观点
在违规请托办事的案件中,法律上将其称为“不法原因的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两类裁判观点。
观点一:不支持返还
该观点认为非法请托行为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从法律逻辑上看,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对非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认为既然请托行为本身是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由此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也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支持返还,可能会被理解为对非法行为的一种变相认可,从而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序良俗的约束力。
观点二:支持返还,各自过错担责
该观点认为在认定非法请托行为无效的基础上,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全部返还或请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部分返还。这种观点从公平原则和不当得利的角度出发,认为虽然请托行为无效,但受托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已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同时,考虑到请托人和受托人对行为无效都有过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又能避免对非法行为的过度放纵。
笔者观点:支持返还,具体分析如下:

非法请托类案件里需要评价的行为分析
在非法请托类案件中,需要评价的行为有两个。
行为一,请托人请托关系人意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行为;行为二,请托人向关系人花钱的行为。行为一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可知行为一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后,受托人得到的请托款项已无法律依据,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返还。
从法律逻辑上看,这种分析既考虑了行为的违法性,又兼顾了财产返还的法律依据。请托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可以合法地占有请托款项。如果不对这种非法获利进行限制,将会导致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放纵,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正义价值。

法条整体含义的深入理解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认定大壮委托小美安置就业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案涉转款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每部法律的法律条文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有层次、有体系的,不能断章取义地适用单一法条,而是应该整体理解法条含义。
虽然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但第八条只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指导性原则条款,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则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性来看,这种理解才是符合立法原义和法律宗旨的。法律不仅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还对行为无效后的财产处理和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种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通过财产返还和责任分担的方式,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请托款不予返还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
虽然请托人花钱请托关系人使用了非正当手段,违反了公序良俗,扰乱了国家就业等机制,但若法院不支持请托款返还,同样放纵了违反公序良俗,扰乱国家机制的受托人的获利行为,变相给予了受托人获利的保护,使司法裁判沦为“保护非法得利”的工具,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
法律的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既要考虑行为的合法性,又要考虑结果的公平性。如果不对非法获利进行限制,将会导致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放纵,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正义价值。因此,支持请托款的返还,不仅是对受托人非法获利的限制,也是对法律公平原则的维护。
结语
当下社会,花钱请托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司法实践观点里,非法请托类案件可以支持返还全部或部分请托款,但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益并非长久之计。人生没有捷径,有时看似走了捷径,实则危机四伏,得不偿失,甚至血本无归。
从法律逻辑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支持请托款的返还,不仅是对非法获利的限制,也是对法律公平原则的维护。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各种诱惑时,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失去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遵法守法,方为正道。


社会职务
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副秘书长
辽宁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理事
大连市信访局公益律师
文字丨刘嘉欣
编辑丨陆 欣
审核丨于晓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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